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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09 18:0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6月6日,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盾安环境”)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诉邱少杰与盾安环境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19)浙06民初35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0),2019年7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6民初350号】,判决结果如下:
1、邱少杰支付盾安环境补偿款128,286,6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付清。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683,543元,由邱少杰负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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